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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世洪诉雷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世洪,雷挺,沈永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424号原告:吴世洪,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强,四川铁剑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挺,又名雷志有,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中江县。被告:沈永淑,女,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中江县。原告吴世洪诉被告雷挺、沈永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寻找不到被告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世洪撤诉。案件受理费393元,由原告吴世洪负担。审判员  张兴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丁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