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世洪诉雷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世洪,雷挺,沈永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424号原告:吴世洪,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强,四川铁剑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挺,又名雷志有,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中江县。被告:沈永淑,女,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中江县。原告吴世洪诉被告雷挺、沈永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寻找不到被告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世洪撤诉。案件受理费393元,由原告吴世洪负担。审判员 张兴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丁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