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881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麦水娣、麦水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麦水娣,麦水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11号申请执行人:麦水娣,男,193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麦水生,男,196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麦水娣与被执行人麦水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麦水生至今未履行,至今下落不明。我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麦水生的相关房地产,但由于该房地产的权属存在争议,不宜立即处置。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已经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寒非审判员  黄庆朝审判员  王锦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克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