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民初2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与孔维汉、闫淑敏、孔德夫、孟召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孔维汉,闫淑敏,孔德夫,孟召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244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杨振国。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行伟,男。被告:孔维汉,男。被告:闫淑敏,女。被告:孔德夫,男。被告:孟召勤,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与被告孔维汉、闫淑敏、孔德夫、孟召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721元,减半收取计86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朱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