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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周之彬与雷飞枝殷明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之彬,雷飞枝,殷明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493号原告:周之彬,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宇峰,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飞枝,男,195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殷明书,女,195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周之彬与被告雷飞枝、殷明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周之彬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之彬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周之彬负担。审 判 长 樊 平人民陪审员 陈 语人民陪审员 王 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红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