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5执恢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廖某1与廖某2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某1,廖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恢76号申请执行人廖某1,女,生于2003年9月8日,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廖某2,男,生于1964年10月3日,住四川省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高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5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193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廖某2的银行存款19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淑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