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5执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佘林敏与文梅清、王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佘林敏,文梅清,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5执963号申请执行人:佘林敏,女,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文梅清,男,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王华,女,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执行佘林敏与文梅清、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文梅清、王华无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刚审判员 谢新国审判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易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