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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20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郭群莲与中山市钰顺电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群莲,中山市钰顺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2050号之一原告:郭群莲,女,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被告:中山市钰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新柳中路6号之一。法定代表人:温长春。原告郭群莲与被告中山市钰顺电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郭群莲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群莲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群莲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郭群莲负担。审 判 长  周 斌人民陪审员  练棉棉人民陪审员  胡志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梦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