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3财保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超伟(2016)1203财保6号马某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超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3财保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马某,男,汉族,学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法定代理人:马启刚,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系马某父亲。被申请人:王超伟,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马某与王超伟因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皖1203财保6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王超伟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马启刚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的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王超伟已履行完毕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提出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王超伟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二、申请人马某担保现金20000元予以退还。案件申请费220元,由被申请人马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 波审判员 丁 辉审判员 许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玉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