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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3民初4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闵某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某某,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4182号原告:闵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被告:黄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本院受理原告闵某某诉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闵某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闵某某以被告已归还部分款项并对余款承诺了还款期限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闵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刘永琴审 判 员  夏 莲代理审判员  王跃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呈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