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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1002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陈新武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新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1002执86号被执行人陈新武,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新武贪污罪罚金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陈新武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未发现其有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信息。其名下“启辰牌”K33型车辆(车牌号为新A037**),其在本院监督下予以变卖,并将变卖款32000元向本院进行了交纳。目前,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至今,被执行人尚需交纳罚金为116000元。综上,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德勇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张海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房元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