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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执恢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辉永与郭中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辉永,郭中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恢229号申请执行人王辉永,男,汉族���1968年5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郭中奎,男,汉族,1971年7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王辉永与郭中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及工商登记等信息,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郭中奎纳入被执行人失信人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玉文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良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