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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7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马辰皓诉被告马宇杰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辰皓,马宇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7民初357号原告马辰皓。法定代理人马喜军。被告马宇杰。法定代理人马树才。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辰皓诉被告马宇杰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法定代理人马喜军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法定代理人马喜军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辰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马辰皓承担。审 判 长  马光军审 判 员  李文洁人民陪审员  何金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