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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4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原告青海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与被告西宁城西樱花月光量贩视听房屋租赁合同纠���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西宁城西樱花月光量贩视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4民初1001号原告:青海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住所地西宁市黄河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300000150012680。法定代表人:高煜,系该单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忠,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宁城西樱花月光量贩视听,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号。负责人:徐小平。原告青海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与被告西宁城西樱花月光量贩视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青海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于2017年6月14日以被告主体被注销,需另行起诉个体工商业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的撤诉申请并未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撤诉。案件受理费5991元,减半收取计2995.5元,由原告青海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负担。审判员  韩占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鸟 慧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