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9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建利与赵庆恩、北京市华展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利,北京市华展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华展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赵庆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9980号原告:刘建利,男,1956年5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北京市华展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老牛湾村村委会院内。法定代表人:王林,董事长。被告:北京市华展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老牛湾村村委会院内。负责人:赵庆恩,总经理。被告:赵庆恩,男,1958年1月1日出生,北京市华展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负责人,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利诉被告北京市华展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华展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赵庆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刘建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戍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博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