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02民初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1405号原告: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办事处青阳阁社区朗州路。负责人:陆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勇,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文,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刘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刘平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25元,减半收取513元,由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国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雅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