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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4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陈燕与丁佐俊、朱爱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丁佐俊,朱爱芳,马晨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4627号原告:陈燕。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龙、马兵华。被告:丁佐俊。被告:朱爱芳。被告:马晨华。原告陈燕与被告丁佐俊、朱爱芳、马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陈燕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容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晓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