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4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陈燕与丁佐俊、朱爱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丁佐俊,朱爱芳,马晨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4627号原告:陈燕。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龙、马兵华。被告:丁佐俊。被告:朱爱芳。被告:马晨华。原告陈燕与被告丁佐俊、朱爱芳、马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陈燕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容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晓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