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执4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森林与丽水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森林,承德丽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2执4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森林。被执行人承德丽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森林与被执行人承德丽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6)冀0802民初38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森林于2016年11月29日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李森林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线索,本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承德丽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上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申请执行人均予以认可,并同意本院对案件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经合议庭依法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森林发现被执行人有承德丽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恩伟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程志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吉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