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民初2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梁永波、梁境全等与江门市盈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永波,梁境全,江门市盈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李焕瑞,黄成友,江门市恒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2490号原告:梁永波,男,澳门居民,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原告:梁境全,男,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以上两原告的共同诉讼代理人:林柳仙,广东华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门市盈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7。法定代表人:李焕瑞。被告:李焕瑞,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告:黄成友,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告:江门市恒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1。法定代表人:李焕瑞。原告梁永波、梁境全与被告江门市盈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李焕瑞、黄成友、江门市恒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梁永波、梁境全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江门市盈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向两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计至2017年5月19日的利息为1804000元;从2017年5月20日起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至被告江门市盈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偿清全部款项日止);2.被告李焕瑞、黄成友和江门市恒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保全费5000元及诉讼费全部由四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梁永波为澳门居民,且本案标的金额超出600万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明确本院管辖本辖区内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00万元以下(不包含本数)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梁津晃审判员 冯万常审判员 李月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邝结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