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执恢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李细元与大冶市圆满通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东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细元,大冶市圆满通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东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恢224号申请执行人:李细元,男,1980年6月15日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碧石镇李家境村9号。被执行人:大冶市圆满通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东岳分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东岳路办事处东岳路36号4幢1-13号。负责人:柯珊,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细元与被执行人大冶市圆满通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东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大冶市圆满通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东岳分公司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37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裕春审判员 余砚文审判员 曹中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海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