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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30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北京金铭鸿业商贸有限公司、王某某等与王某某2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铭鸿业商贸有限公司,王某文,王某国,王某军,高某,北京钰州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金盏东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30民初635号原告:北京金铭鸿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西三旗转盘西约300米处北平房24号。法定代表人:庙成芳,该公司经理。原告:王某文,男,195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原告:王某国,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王某军,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九龙县。。被告:高某,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北京钰州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金盏东大队���721号。法定代表人:张伟,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金盏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北路。法定代表人:李玉权,系村委会主任。原告北京金铭鸿业商贸有限公司、王某文、王某国诉被告王某军、高某、北京钰州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金盏东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时,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金��鸿业商贸有限公司、王某文、王某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明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展晓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