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5民初13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xx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城北路支行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城北路支行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3337号原告陈xx,女,汉族,1983年7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城北路支行,住紫金山路与城北路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56769287。法定代表人:张慧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城北路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受理后,原告陈xx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雪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