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3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蔡端民与杨丽、葛维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端民,杨丽,葛维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3129号原告蔡端民,男,195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杨丽,女,汉族,1981年8月3日,安徽省蒙城县。被告葛维峰,男,汉族,1964年7月30日,安徽省蒙城县。原告蔡端民诉被告杨丽、葛维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端民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端民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端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丽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桃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