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81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彦霞诉被告卜润保、李永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霞,卜润保,李永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981民初387号原告:李彦霞,女,汉族。被告:卜润保,男,汉族。被告:李永花,女,汉族。原告李彦霞与被告卜润保、李永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彦霞、被告李永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卜润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彦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6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20日被告卜润保向原告借现金陆万元,并于当日打下欠条一支。载明:今借到李彦霞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于2015年6月20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所要,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拖延,至今未付。为此起诉法院,请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陆万元。卜润保未出庭,未进行答辩。李永花辩称,被告卜润保与被告李永花系夫妻关系,被告卜润保是借过原告60000元,借款被告知道,当时借款是用来做生意,但被告现在没有能力全部还,被告同意慢慢还款。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卜润保与被告李永花系夫妻关系。2014年6月20日被告卜润保以作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李彦霞借款60000元,并于当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支。载明:“今借到李彦霞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于2015年6月20号还清。借款人:卜润保2014年6月20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所要,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拖延,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卜润保出借款项,被告卜润保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卜润保应当偿还原告借款。被告卜润保与被告李永花系夫妻关系,被告卜润保所借款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故被告卜润保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二被告共同偿还,故被告李永花有偿还共同债务的义务。综上所述,被告卜润保向原告李彦霞借款,现原告要求二被告还款,二被告应当归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卜润保、李永花在本判决生效后的10日内偿还原告李彦霞借款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闫志锋审判员 祁志勇审判员 乔玉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