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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5执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袁彬贺、李俊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彬贺,李俊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5执855号申请执行人袁彬贺,男,1968年8月5日生,住江西省永丰县。被执行人李俊盛,男,1977年11月28日生,住江西省永丰县。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袁彬贺申请李俊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25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俊盛应支付申请人袁彬贺案款1228398.0元,承担执行费14683.98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1228398.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俊盛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825执8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雪审判员 陈庆荣审判员 刘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