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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8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周本兰王意文等与刘军刘忠清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文,王意文,周本兰,田德友,刘才秋,刘忠清,刘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8民初1053号原告:王新文,女,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巫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明勇,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意文,男,199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巫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明勇,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本兰,女,1953年1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文盲,务农,住巫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明勇,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德友,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巫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兴浩,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才秋,男,195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高中文化,务农,住巫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兴浩,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忠清,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巫溪县。被告:刘军,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高中文化,务农,住巫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兴浩,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新文、王意文、周本兰与被告田德友、刘才秋、刘忠清、刘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王新文、王意文、周本兰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文、王意文、周本兰撤回对被告田德友、刘才秋、刘忠清、刘军的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王新文、王意文、周本兰负担。审判员  张梯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木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