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426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连青与张学谦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青,张学谦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6民初365号原告张连青,男,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被告张学谦,男,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青诉被告张学谦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连青于2017年6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连青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连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连青负担。审判员  潘昌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桂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