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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2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刘建辉和周学成;鲜义勇;王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辉,周学成,鲜义勇,王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2706号原告刘建辉,男,汉族,1978年1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被告周学成,男,汉族,1963年4月23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鲜义勇,男,汉族,1972年8月15日出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王军,男,汉族,1974年3月2日出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受理的原告刘建辉诉被告周学成、鲜义勇、王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7元,由原告刘建辉负担。审判员 牟 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彩凤????????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