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4民初10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衡东县供电分公司与王绍春、李海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衡东县供电分公司,王绍春,李海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4民初1007号之一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衡东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城关镇人民路56号。负责人易建刚,该公司经理。被告王绍春,男,1962年5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遵化市。被告李海艳,女,1975年11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遵化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翔云道北侧、学院路西侧。负责人李士军。本案在审理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衡东县供电分公司诉被告王绍春、李海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海艳所有的冀B×××××重型半挂牵引车(冀B×××××),并提供相应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海艳所有的冀B×××××重型半挂牵引车(冀B×××××)。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翔人民陪审员 康亚光人民陪审员 向莲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莉校对责任人:李翔打印责任人:郭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