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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军学与被执行人杨合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军学,杨合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307号申请执行人:姚军学,男,汉族,1978年8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合义,男,汉族,1964年12月2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姚军学与杨合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合义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合义银行存款1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立即执行。执行员  梁志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