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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2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欢与张金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欢,张金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2002号原告王欢,男,1986年4月10日生,住长岭县。被告张金新,女,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欢与被告张金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员 孙 景 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于��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