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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民再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湖州润物置业有限公司、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湖州润物置业有限公司,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人民政府,湖州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民再3号上诉人(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湖州润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八里店镇移沿山村。法定代表人:徐虎耿,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程勇,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菊良,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申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负责人:张学民,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厉海斌,该��副镇长。委托代理人:胡波,浙江中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州市仁皇山新区开元路**号。法定代表人:朱仲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叶建新,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帆远航,该局工作人员。上诉人湖州润物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物置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州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资源局)、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八里店镇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5)湖吴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润物置业公司以各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润物置业公司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润物置业公司撤回起诉;二、撤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5)湖吴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和(2013)湖吴环民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477749元免收。审 判 长  沈松梁审 判 员  茹卫泽代理审判员  何 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