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5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陈志飞与冯盼盼、刘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飞,冯盼盼,刘亚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82民初5785号原告:陈志飞,男,1993年4月25日生,汉族,住××。被告:冯盼盼,男,1985年8月4日生,汉族,住××。被告:刘亚萍,女,1982年7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冯盼盼之妻。原告陈志飞与被告冯盼盼、刘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3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志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盼盼、刘亚萍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志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其中5万元利息从2017年5月13日起按月息2分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0万元利息从2017年5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并承担违约金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6年11月21日、12月13日向原告借款共计25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故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诉。被告冯盼盼、刘亚萍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冯盼盼与被告刘亚萍系夫妻关系。2016年10月13日,被告冯盼盼由陈小霞担保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月息为2.4%,借期为二个月。被告冯盼盼向原告陈志飞出具借条一份。款项借出后,被告按月息2.4%支付至2017年5月12日,本金及下欠利息至今未还。2016年11月21日,被告冯盼盼又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22日止,并约定不能按期足额还款借款人应支付出借人违约金1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冯盼盼未予偿还。本院认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被告冯盼盼向原告陈志飞借款25万元至今未还,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该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属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予偿还,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借款利息,2016年10月13日的5万元借款,原被告约定的利息为月息2.4%,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应按年利率24%从2017年5月13日计付。2016年11月21日的20万元借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支付利息,可从主张之日即2017年5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冯盼盼、刘亚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志飞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7年5月13日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限被告冯盼盼、刘亚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志飞本金20万元、违约金1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7年5月25日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冯盼盼、刘亚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岳源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笑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