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6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黄占国与王延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占国,王延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6执197号申请执行人黄占国,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田庄镇马家坪村村民,住本村。被执行人王延强,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田庄镇田庄村人,住绥德县名州镇龙湾村千狮路兴业楼。本院在执行黄占国与王延强等系列案件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冻结了王延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支行账号内的存款。现因执行需要,需划拨、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王延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二、冻结被执行人王延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支行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剑勇审判员 马 国执行员 王浩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新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