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刑更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174号唐宜木假释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宜木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刑更174号罪犯唐宜木,男,1974年9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侗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四日作出(2014)通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宜木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被告人唐宜木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怀中刑二终字第1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5月14日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9年3月30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O一七年六月一日提出假释建议,并将假释案卷材料及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二○一七年六月十三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驻狱检察员夏龙欢、孙江峰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指派李升出席法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唐宜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唐宜木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假释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宜木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唐宜木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假释评议书、审核表、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对罪犯唐宜木适用假释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宜木在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原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落实了罪犯唐宜木假释后的监管措施,适用假释后基本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建议对罪犯唐宜木可以假释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宜木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9年3月3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平春审判员 罗俊辉审判员 朱一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临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