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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景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景部,贾小芳,王景柱,王威锋,王炳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7执22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本志,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景部,男,1971年11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贾小芳,女,1978年7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王景柱,男,1961年1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王威锋,男,1979年9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王炳柱,男,1969年3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在执行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景部、贾小芳、王景柱、王威锋、王炳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拓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新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