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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执2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黄书栋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黄书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4执2656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235号,组织机构代码:79012213-2。负责人:夏敏,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黄书栋,男,汉族,1956年9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执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书栋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书栋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了撤销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104执26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明琦审判员  宋建忠审判员  吴成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玉成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执行,有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