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21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袁春林与钟和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春林,钟和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21民初800号原告:袁春林,男,1968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被告:钟和生,男,1963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分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春林与被告钟和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春林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钟和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春林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钟和生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春林撤回对被告钟和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袁春林承担。审判员 张 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伍思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