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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21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袁春林与钟和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春林,钟和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21民初800号原告:袁春林,男,1968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被告:钟和生,男,1963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分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春林与被告钟和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春林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钟和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春林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钟和生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春林撤回对被告钟和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袁春林承担。审判员 张 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伍思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