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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民初1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金民耀诉被告李明放、焦义民、西安市长安桩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西安市长安桩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某,焦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1599号原告金某某。被告西安市长安桩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西安市长安桩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某、焦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某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650元由原告负担;另650元由本院退付原告。审 判 长  韩立军审 判 员  张 琦代理审判员  江红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