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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03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潘国祥与蓝年青、张惠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国祥,蓝年青,张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403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潘国祥,男,汉族。被执行人:蓝年青,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惠玲,女,汉族。关于潘国祥与蓝年青、张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08)梅法民三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288000元及利息40880元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8日恢复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期限内履行。同时本院向银行、车管、工商、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及其他区财产情况,上述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6月13日,潘国祥、蓝年青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协商同意,由蓝年青分期偿还潘国祥5万元,其中协议订立时偿还了3万元,(该款已偿还),2万元在2018年6月13日前还清,蓝年青按期偿还潘国祥5万元后,该案作结案处理,蓝年青如逾期偿还,则按原判决内容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403执恢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带春审判员  梁胜章审判员  李新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