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2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高殿国与于小红、郭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殿国,于小红,郭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2181号原告:高殿国,男,汉族,1946年9月7日出生,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现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南新区。被告:于小红,女,汉族,1975年1月26日出生,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现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郭季,男,回族,1963年5月24日出生,市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殿国与被告于小红、郭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殿国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殿国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殿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1元,由原告高殿国负担。审判员 任本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俊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