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执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熊某与程子豪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某,程家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1493号申请执行人:熊某,男,2007年4月26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温承会,1971年8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程家富,男,1986年6月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熊某与被执行人程家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11205号民事判决已生效。熊某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赔偿款69086.32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因金额小,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扣划。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睿审 判 员 李 渊代理审判员 田建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先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