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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9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薛冲与苏国全、肖彭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冲,苏国全,肖彭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1214号原告:薛冲,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跃志,保定市徐水区昆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国全,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告:肖彭秀,女,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原告薛冲与被告苏国全、肖彭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薛冲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冲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薛冲负担。审判员  马文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学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