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9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薛冲与苏国全、肖彭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冲,苏国全,肖彭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1214号原告:薛冲,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跃志,保定市徐水区昆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国全,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告:肖彭秀,女,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原告薛冲与被告苏国全、肖彭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薛冲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冲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薛冲负担。审判员 马文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学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