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9行赔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安大强、李启珍诉被告屏山县锦屏镇人民政府移民搬迁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大强,李启珍,屏山县锦屏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529行赔初4号原告安大强,男,汉族,1966年4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屏山县。原告李启珍,女,汉族,1966年1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屏山县。被告屏山县锦屏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屏山县锦屏镇。法定代表人李开林,负责人,主持工作。原告安大强、李启珍诉被告屏山县锦屏镇人民政府移民搬迁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大强、李启珍申请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自己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大强、李启珍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曹旭东代理审判员 周 霞人民陪审员 马光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文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