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5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黄峥、邵建敏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峥,邵建敏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5刑初120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峥,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辩护人黎耿,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邵建敏,男,196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暂住上海市徐汇区。辩护人马海容,上海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诉刑诉[2016]1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峥、邵建敏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期间,经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申请补充侦查,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王某2,被告人黄峥及其辩护人黎耿、被告人邵建敏及其辩护人马海容,证人王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被害人王某2需办理其女儿在沪入学事宜,遂通过王1介绍认识被告人黄峥。黄峥让被告人邵建敏出面,并向王某2谎称邵建敏是教育局的“处长”,能帮忙办成此事,但需要钱。后被告人黄峥、邵建敏二人互相配合,虚构“办事还需加钱”、“事情即将办理成功”、“录取通知已经下发”等多种事由,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8月间分多次骗得王某2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2万元。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证人王1、浦某某、颜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录取通知书、入学通知书、学生证、“给熊书记信函”、王某2银行帐户交易流水等书证,手机短信记录,被告人黄峥、邵建敏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峥、邵建敏诈骗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黄峥系主犯,被告人邵建敏系从犯。被告人邵建敏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被害人王某2的意见是,其是通过王1认识了被告人黄峥,通过被告人黄峥认识了被告人邵建敏,黄峥介绍给其说邵建敏是长宁区教育局处长,自己是浦东房产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小孩入学一事是黄峥和王1讲的价钱,其钱都是给黄峥的,一共给了12万现金,没有给过邵建敏。除了最后一次给1万元王1不在场,其余王1均在场。入学通知书、学生卡、熊书记的信,都是黄峥给的。被告人黄峥辩解称,办理入学一事是王1带王某2过来,说是为小孩读书的事要求帮忙,当时其是请托人,托邵建敏帮忙。其不知道邵建敏是做什么的。钱也是邵建敏和王某2谈的,其没有拿过钱。入学通知书和熊书记的信都不是其给的,其不认识浦某某也没有安排她家访。其没有拿到好处,还垫付了3万元,认为自己无罪。被告人黄峥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被告人黄峥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本案中就是起介绍人的作用,系朋友帮忙,钱是邵建敏所收。本案中浦某某的证言是非法证据,王1、王某2、浦某某的证言均为虚假。被害人财物被骗是邵建敏所为,被告人黄峥无罪。被告人邵建敏辩解称,其认识被告人黄峥十余年了,从2008年起长期在一起吸毒。黄峥知道其在邮电局做过临时工,后来在餐饮公司工作。其从来没有说过自己是教育局的人,也没有同学在教育局工作,是黄峥为了让被害人相信,让其冒充赵处长。其和王某2联系的电话是黄峥准备的专门和王某2联系用的,说什么也是黄峥教其的。实际上黄峥没有垫3万块钱。被告人黄峥答应要回3万元后,给其1万元好处。黄峥还叫了浦某某在8月中旬到被害人家里家访。其在2015年8月25日至9月4日因吸毒被拘留,期间没有参与诈骗。其表示认罪,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希望从轻处罚。被告人邵建敏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峥是主谋,被告人邵建敏在黄峥安排下共同实施诈骗,地位、作用和诈骗金额均不同。2、被告人邵建敏主观恶性不大,一开始没有诈骗故意,直到后来黄峥许诺利益,其才有了动机。3、邵建敏诈骗金额相对较少。建议对被告人邵建敏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被害人王某2需办理其女儿在沪入学事宜,遂通过王1介绍认识被告人黄峥。黄峥让被告人邵建敏出面,并向王某2谎称邵建敏是教育局的“处长”,能帮忙办成此事,但需要钱。后被告人黄峥、邵建敏二人互相配合,虚构“办事还需加钱”、“事情即将办理成功”、“录取通知已经下发”等多种事由,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8月间分多次骗得被害人王某211万元等财物。2015年11月8日,被告人黄峥在其住所被公安机关抓获;2016年2月19日,被告人邵建敏在本市普陀区长寿路XXX号美豪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黄峥拒不交代,被告人邵建敏如实供述。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邵建敏在家属帮助下向被害人退赔经济损失50,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证实其在2014年底,因为其女儿办理在沪读书的事宜,通过朋友王1认识了黄峥,其和黄见面后,黄说他有一个在教育局的朋友叫赵建明(邵建敏),他可以办理此事但需要钱。并且黄峥多次向其和王1表示,黄峥是国家公务员,只收现金且不能打收条。后其从2014年年底至2015年8月分6次共计12万元给了黄峥。黄在2015年8月下旬给了其女儿的录取通知书、入学通知书、学生证和一封给学校熊书记的信。当其带女儿去学校报到时,学校说上述通知书和学生证都是假的,随后其去公安局报案了。其12万元给黄峥时,前5次共计11万元给黄时,王1都在。第一笔4万元,因王1打电话给其称黄峥急需用钱,其为表示要为女儿办理读书事情的诚意,因王1没有交通银行的卡,就把钱打到王1同事的卡上。最后一次黄给其录取通知书等物品,其给黄1万元时,王1不在。其给黄峥的钱均是现金,没有收条。2016年8月30日的陈述,证实邵因为黄峥不办事,邵建敏的电话是黄峥在2015年7月左右给其的,之前没有与邵建敏单独联系过。给钱时邵建敏在场是缤谷广场星巴克那次,其给黄峥2万元现金,黄峥将其给的钱给邵建敏,邵离开。约10分钟,黄峥接邵的电话后对其说自己的银行卡落在放钱的信封内需要去拿就离开了。入学通知书、学生证、熊书记的信都是黄峥给的,黄峥叮嘱其把信交给学校。2015年8月31日黄峥陪其去建青学校报名,并打电话给熊书记、邵建敏,先后表示熊书记不在、邵处在开会、邵处出车祸了等,没办成。第二天打张老师、打黄峥电话都打不通了,邵建敏也不接。后学校证实入学通知书是假的。黄峥在2015年8月初安排所谓的张老师来其家中家访,当时和她一起来的还有一个女老师。2015年10月22日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王某2辨认出4号男子是被告人黄峥。2015年11月18日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王某2辨认出11号男子是被告人邵建敏。2、证人王1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其在2014年4月认识一个租房子的客户王某2,2014年9月,王某2问其有没有认识可以帮助小孩入学的关系,其想到其老婆有一个朋友的老公曾经提到过他有这方面的关系,便通过其老婆和这个男子接触了。这个男子叫黄峥,称他认识长宁区教育局的领导,可以帮助小孩子入学。其问他需要多少辛苦费时,黄峥让其自己到外面打听行情。其问王某2,王表示最多可以出资8万,其和黄峥说了下,黄说可以。2014年12月份左右,王某2因人在外地,她便将4万元打到其同事交通银行的卡上,其将4万元提现后等王某2回沪后一起把钱给了黄峥,2015年1月份中旬左右,其又陪同王某2将第二笔2万元现金给了黄峥,2015年2月上旬左右其再次陪同王某2将第三笔2万元现金交给黄峥,2015年5月中旬其陪同王某2将第四笔2万元现金交给黄峥,2015年6月其陪同王某2将第五笔1万元现金交给了黄峥,2015年8月王某2独自一人将1万元现金给了黄峥。前后总共给了黄峥12万元。黄峥便把假的上海市长宁区建青实验学校入学通知书给了王某2,2015年9月1日王某2带小孩去学校报到的时候,学校的工作人员告知王某2说她小孩的入学通知书是假的,王某2发现上当受骗了,故来所报案。黄峥收钱时,其亲眼看见,除了最后一笔1万元。黄峥收钱时均没有写收据。其见过二次邵建明(即邵建敏),一次是在虹梅路上的咖啡厅,还有一次是在天山路上的缤谷广场咖啡厅。这二次王某2都是在场的。见面时,黄峥介绍说,他是长宁区教育局的处长,邵还自称自己是在长宁区教育局工作的。四人在缤谷广场见面时,王某2已经给了黄峥7万元,黄还要最后一笔5万元,当时王只有2万元,后黄让其写了3万元的借条,因为黄说了只认识其,所以让其写了借条。后来王给黄2万元时,其还让黄还给其借条,黄说借条找不到了。2015年10月22日的辨认笔录,证实证人王1辨认出4号男子被告人黄峥。2015年11月25日的辨认笔录,证实证人王1辨认出11号男子被告人邵建敏。2017年2月17日的当庭陈述,证实其在场的一共是给了黄峥10万,最后一次给入学通知书那次,其不在。其没有拿过被害人一分钱。3、证人颜某的陈述及被害人提供的录取通知书、入学通知书、学生证、给熊书记的信,证实颜某系上海市建青实验学校小学部主任,负责小学新生招收工作。该学校在2015年招收的一年级学生中没有一名叫胡某某的。学校也没有委托他方进行新生录取。被害人提供的入学通知书、新生录取通知书和学生证均不是本校出具的。学校也没有熊书记。学校也没有一个叫黄峥的人。学校新生录取不收取额外任何费用。4、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公安机关根据被害人王某2提供的家访的“张老师”电话,查明其真实身份为浦某某。5、证人浦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2015年4月通过朋友认识黄峥。2015年7月底,黄峥叫了一个小姑娘和其一起去长宁区威宁路一户人家。该户人家有一个小孩9月初开学要去长宁区建青实验学校读书,黄峥让其二人冒充学校老师去家访了解小孩的情况。当时黄峥讲不会让其白辛苦的,意思黄会给二人钱的。但后来黄峥没有给其钱,后来其向黄峥讨钱的,黄也没有回音。黄峥让其冒充老师去家访,当时还有一个人在场,黄峥称他是教育局的邵主任或邵处长。他没有说话。2016年10月9日的辨认笔录,证实证人浦某某辨认出4号男子就是让其冒充老师进行家访的人。4号男子即被告人黄峥。2017年2月14日的辨认笔录,证实证人浦某某辩认出8号男子就是和黄一起来的邵姓男子。6、公安机关提供的情况说明,证实该局在侦查犯罪嫌疑人黄峥、邵建敏涉嫌诈骗一案中,在证人浦某某对黄峥的一份辨认笔录中,实际浦某某是能叫出黄峥名字的,但在辨认笔录中因笔误,表述成浦某某只是见过黄峥,但叫不出黄峥的名字。另外,由于记录笔误,未在辨认笔录见证人一栏中写上见证人姓名,但见证人龚晔确实参与了见证并在笔录最后处签名。7、被害人王某2交通银行帐户交易流水,证实其交通银行尾号为2153的帐号于2014年12月13日向尾号为0209帐号转帐40,000元,2015年2月15日ATM取现20,000元,2015年2月26日他行自助设备取现9,000元,2015年5月18日ATM取现7,000元,2015年5月31日取现20,000元,2015年7月2日ATM取现8,000元。被害人王某2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帐单,证实2015年8月4日支取9,000元,2015年8月23日取现10,000元。8、被害人王某2提供的王1出具的收条,证实王1收到王某2委托办理孩子入学部分费用40,000元,若未办理成功,本人承诺将无息退还此费用。日期为2014年12月。9、被告人黄峥与被害人王某2之间的手机短信记录,证实被害人王某2委托黄峥帮助其孩子入学,其中2015年7月20日黄峥短信给王某2称“赵处正式通知我说不办了小孩子的材料全部拿回来了你赶快想办法联系我这里单位里电话不方便”。2015年7月22日王某2短信给黄峥称“我们选择退出我老公说不办了,你和赵处也怕受到连累,我们也不想因为孩子的事去影响任何人工作,早上跟赵处也通了电话他说肯定不办了!费用到时候你就退给我们,不想跟王1扯来扯去。”2015年8月15日黄峥短信给王某2称“同时发给王1先生和王某2小姐别到时候说不清楚现在孩子的事情已经全部办好了我垫付的钱没有着落了你们相互扯皮吧请问我现在问谁拿你们谁来还我”。2015年8月16日王某2短信给黄峥称“至于到现在我钱花了10几万出去,到现在什么东西都没有给我,你们大家都想得到保障,那我们到现在得到了什么,有谁为我们想过!”2015年8月31日黄峥给王某2短信称“你让老师帮个忙今天都来了是熊书记让我们等的赵处见到了吗我打他电话怎么不接啊”。2015年9月1日王某2给黄峥短信称“老老实实把骗我的12万一分不少吐出来给我,要不然你会受到法律政策,骗人钱没有那好拿的!不想坐牢就乖乖还我钱!”2015年9月7日王某2给黄峥短信称“你还是担心一下你怎么把骗我11万退还给我比较重要,害我女儿没学上……送你四条中华抽,为了小孩上学的事把你当八辈祖宗供着,你到最后拿一大堆假的入学通知书诈骗我钱,欺骗我害我小孩在老师面前丢脸……”。10、被告人邵建敏与被害人王某2之间的短信往来记录,证实被告人邵建敏冒充教育局赵处长为王某2办理小孩入学一事,其中2015年8月17日王某2短信给邵称“至于到现在我钱花了10几万出去,到现在什么东西都没有给我……我已经答应黄哥肯定不会让他吃亏,那个王1无奈不承担黄哥垫付的钱,钱来承担我肯定给黄哥!”2015年9月1日王某2短信给邵称“赵处你到底是什么意思,你心难道是铁做的吗?你拿了我12万,到现在我女儿还没上学,你们到底有没有人性?”11、被告人邵建敏与被告人黄峥之间的短信往来记录,证实邵建敏在黄峥安排下与被害人王某2进行交涉,其中2015年7月3日黄峥短信邵建敏称“你既然怀疑那好电话卡你拿着说什么做什么你自己看着办你好好叫混”、“我最后一次帮你说清楚我那里本来可以拿回来垫付的三万你既然能帮忙拿回来那我谢谢你,拿回来按说好的分……不是和你商量!记住”。2015年8月1日黄峥短信邵建敏称“你自己说好了我一直打你电话没什么意思让你出点力你这样不死不活的钱拿少了要不开心那我问你到底做了些什么呢?”2015年8月8日黄峥短信邵建敏称“那个小王打你电话先不要接”邵表示“知道了。”2015年8月15日黄峥短信邵建敏称“我同时发给他们两个你现在起就一句话等我发话我让你办就办不让你办你就什么也不知道记住!”12、被告人邵建敏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份,黄峥打电话给其要其帮忙假装是在教育局工作的邵处长,其表示同意。其一共和对方见过四次。第一次是2014年11月份左右,其按照黄峥吩咐在长宁区教育局门口等他,黄峥说到时候叫其一声邵处长让其答应一声即可,当时黄峥带着小孩母亲,还有王1来的。黄峥和其打了个招呼说“辛苦了,邵处,谢谢你”之后还给了其两瓶酒和一条烟。后来他说别人在托他办小孩读书的事情,要让别人相信他认识教育局的人,别人才肯出钱,他说如果事情办成功了,会给其一点好处的;第二次是在缤谷广场咖啡厅,当时黄峥、小孩母亲,还有王1在场。其到了后黄峥给了其一个袋子,其拿了后黄峥当着家长的面说“邵处正好在附近党校学习,抽空过来一次”,后来其拿好东西就走了,之后黄峥发消息,其将袋子原封不动还给他了。黄峥说里面是家长给的2万元钱,还有一叠废纸,黄峥说废纸是因为他和家长说自己会贴一点钱帮家长办理入学事宜,这些废纸是为了让家长相信黄峥在里面放了钱;第三次在高岛屋咖啡厅,其和黄峥和当时小孩父亲母亲都在场。见面后黄峥和对方说这件事已经办成,但要等学校统一邮寄。之前黄峥给其看过录取通知书。第四次是在缤谷广场马路边时,小孩母亲,王1还有黄峥都在场。其到了后黄峥给了其一个材料袋,其拿了后就走了,他还是让其在附近茅台路等他,黄峥来了后其将材料袋原封不动还给他了。之后其和黄峥见面时,黄峥说钱都给王1独吞了。之后再联系过一次,黄峥说家长又不办了。在2015年8月其接到家长电话,家长说给其的好处都已经给黄峥了。而黄峥说钱都让王1独吞了。黄峥答应给其好处费的,但其没有收到黄峥给的好处费,因为黄一直说对方不愿办理了,钱都让别人拿走了。其没有在教育局担任处长,都是配合黄峥演戏给家长看的。家长和其短信联系过,说她前后一共给过黄峥12万元。其没有将孩子入学的通知书、学生证还有一封给熊书记的信给黄峥。其没有见过对方的入学材料,也不知道是假的。其和王某2讲过,你尽快将黄峥垫付3万元还了,你女儿读书的事办了差不多了。黄峥肯定没有垫付过3万元。2016年5月19日的供述,证实其和黄峥是2002年在朋友处吸毒认识的,平时来往很密切,经常去他家还一起吸毒。其和王某2以前不认识。王1有没有拿钱不清楚,就是有一次王1打电话给其,电话中发急了,说他从头到尾就拿了一万块钱。没拿过那么多,怎么要他拿这么多钱出来。黄峥让其冒充教育局处长是说这样人家能相信。黄峥还让其打过四五次电话给王某2催她付三万块钱,他就是绕圈子让王拿钱。13、被告人黄峥的供述,证实2014年年底,其通过一个叫王1的朋友认识王某2,王让其帮忙解决小孩读小学的事情。其之前通过关系帮王1的儿子解决过读书的事情。一开始其说不行,对方找了其三四次,后其正好遇到以前的一个叫赵建明(真名叫邵建敏)的朋友,把人家托其的事情和他说了,他说可以帮忙,但是需要材料和费用。他是其认识十几年的朋友,自称在长宁区教育局工作,要6万元费用。2014年年底的一天,其和王1、王某2去红松路一家咖啡馆找了赵建明,主要是赵建明和王某2谈,他们相互留了联系方式。过了一个月,其和王1有一天中午在其家中碰面,王1把王某2办事情的部分材料给了其,另外给其2万元,叫其给赵建明办事情,当天下午其和王某2和王1就把2万元和材料给了赵建明。过几天,赵建明打电话给其和王1说材料不对,不能办,要办的话要再加5万,王某2只答应出2万,其最后先垫了3万元,凑了5万给赵建明。当时是王1给其写了借条。这3万元王某2没有还给其。过了一段时间,王1来找其说事情还要办的,之后王1和王某2自己和赵建明联系了。到了2015年8月底,其知道赵建明把王某2女儿入学的事情搞定了,入学通知书都给她了,王某2就让其再带1万元给赵建明。王某2女儿的入学通知书、录取通知书、学生证和一封给熊书记的信是2015年8月底赵建明在天山路缤谷广场门口,当其面给王某2的,王1当时也在。其没有直接拿过王某2的钱,都是通过王1给其的,一次是2014年年底给过其2万元,第二次是2015年8月给其1万元,其都给赵建明了,其没有从中拿好处。2015年9月1日,王1、王某2丈夫找了十几个人打其,并逼其写了欠王某211万的欠条。1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黄峥、邵建敏的户籍信息情况。1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黄峥、邵建敏的劣迹情况。其中黄峥在2008年7月因非法持有毒品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邵建敏在2015年8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16、本院代管款收据,证实被告人邵建敏在审理期间向本院缴纳代管款5万元赔偿被害人。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峥、邵建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本案是共同犯罪。对本案控辩双方争议焦点评判如下:(1)关于证人浦某某的证言是否系非法证据。被告人黄峥的辩护人提出证人浦某某的证言系非法证据,鉴于证人浦某某的证言现没有证据证明系由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近亲属合法利益等威胁方法或其他非法方法收集,且公安机关对于证人浦某某证言和辨认笔录中的瑕疵之处均作了合理说明,故该证人证言可以作为证据予以使用。(2)关于被告人黄峥是否构成诈骗犯罪。鉴于被告人黄峥伙同邵建敏经共同预谋,以帮助解决小孩上学为名诈骗被害人王某2财物事实,有被告人邵建敏的供述,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证人王1、浦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峥与邵建敏之间、被告人黄峥与被害人王某2之间、被害人王某2与被告人邵建敏之间的短信往来等相互印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黄峥实施了诈骗行为并取得了财物,故对被告人、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黄峥无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3)关于本案主从犯的认定,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鉴于被告人黄峥指使被告人邵建敏冒充教育局处长实施诈骗,且诈骗取得财物亦主要由被告人黄峥所收取,可以认定被告人黄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邵建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邵建敏在共同犯罪中与黄峥有差异的辩护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4)关于本案诈骗金额。被害人称共被骗12万元,除最后一次1万元以外均由王1陪同交给被告人黄峥,而王1当庭作证证实其陪同王某2交给黄峥10万元,最后一次给钱其没有去,结合王某22015年9月7日给被告人黄峥的短信称“你还是担心一下你怎么把骗我11万退还给我比较重要”,以及被告人、被害人当某某陈述被告人黄峥向被害人王某2写借条11万元等,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就低认定本案诈骗金额为11万元。鉴于被告人黄峥、邵建敏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邵建敏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当庭能自愿认罪,并在家属帮助下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邵建敏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39日,即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二、被告人邵建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9日起至2017年10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三、在案款人民币五万元发还被害人王某2;责令被告人黄峥、邵建敏继续退赔被害人王某2的其余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钱晓峰人民陪审员 倪初莹人民陪审员 顾鸿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 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