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6执恢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童广权与唐茂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广权,唐茂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6执恢256号申请执行人:童广权,男,汉族,1954年7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唐茂清,男,汉族,1952年5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在执行童广权与唐茂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唐茂清名下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唐茂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童广权的实际困难,本院已给予申请执行人童广权司法救助金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学君审判员 陈清平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丽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