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执4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杨素英与李小四、潘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素英,李小四,潘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3执458号之一申请人杨素英。被执行人李小四。被执行人潘璇。上列双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北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小四、潘璇已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被执行人潘璇名下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28号院15号楼2单元4层401号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正超审判员 周中全审判员 宋彩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 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