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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执4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杨素英与李小四、潘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素英,李小四,潘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3执458号之一申请人杨素英。被执行人李小四。被执行人潘璇。上列双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北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小四、潘璇已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被执行人潘璇名下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28号院15号楼2单元4层401号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正超审判员  周中全审判员  宋彩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 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