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民申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耒阳市蔡子池街道办事处牌楼居民委员会、耒阳市前进小学校园扩建改造指挥部、徐某红、戴某华、刘玉英、刘娟、伍某春、刘某军与杨某华、杨某香、杨某明、黄某生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耒阳市蔡子池街道办事处牌楼居民委员会,前进小学校园扩建改造指挥部,徐某光之妻,徐某光,伍某峰,伍某峰之妻,杨某华,杨某妹,杨某香,杨某明,黄某生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民申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耒阳市蔡子池街道办事处牌楼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蔡子池街路牌楼下。法定代表人:黄某生,该居民委员会主任。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前进小学校园扩建改造指挥部,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前进小学院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诚生,湖南丹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徐某光之妻,徐某光于2014年2月22日死亡):戴某华,女,193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徐某光之女,徐某光于2014年2月22日死亡):徐某红,女,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戴某华、徐某红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瑞平,耒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伍某峰之母,伍某峰于2017年2月23日死亡):刘玉英,女,194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伍某峰之妻,伍某峰于2017年2月23日死亡):刘娟,女,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伍某峰之子,伍某峰于2017年2月23日死亡):刘某军,男,198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伍某峰之子,伍某峰于2017年2月23日死亡):伍某春,男,1994年1月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杨某华,男,196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杨某妹,女,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杨某香,女,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杨某明,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一审被告:黄某生,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耒阳市蔡子池街道办事处牌楼居民委员会、耒阳市前进小学校园扩建改造指挥部、徐某红、戴某华、刘玉英、刘娟、伍某春、刘某军因与被申请人杨某华、杨某香、杨某明、原审被告黄某生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3)耒民一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听证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耒阳市蔡子池街道办事处牌楼居民委员会、耒阳市前进小学校园扩建改造指挥部、徐某红、戴某华、刘玉英、刘娟、伍某春、刘某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唐崇高审 判 员 张 武代理审判员 肖正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卓群校对责任人:张 武 打印责任人:陈卓群
 
 
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