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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2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某甲、许某甲等与刘某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许某甲,许某乙,刘某乙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2517号原告刘某甲,女,汉族,1980年1月5日出生。原告许某甲,男,汉族,1953年4月19日出生。原告许某乙,男,汉族,1979年1月15日出生。被告刘某乙,男,汉族,1957年8月5日出生。原告刘某甲、许某甲、许某乙与被告刘某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刘某甲、许某甲、许某乙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许某甲、许某乙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乙的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甲、许某甲、许某乙负担。审判员  赵文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继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