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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01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云南合创科技成果转化有限公司与云南楚雄诚鑫高温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合创科技成果转化有限公司,云南楚雄诚鑫高温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301民初1027号原告:云南合创科技成果转化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廉贵、陈玉瑛,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云南楚雄诚鑫高温新材料有限公司。原告云南合创科技成果转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楚雄诚鑫高温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廉贵、陈玉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云南楚雄诚鑫高温新材料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云南合创科技成果转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31500元,并支付上述款项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6%的四倍计算的银行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自2012年以来长期保持合作关系。2016年4月29日,经原告出函,被告对双方之间截止2016年4月30日下欠原告的应收账款进行了确认,具体内容为:被告应付原告的款项共计人民币105000元,2014年4月2日已经支付原告73500元,余款31500元至今未支付。在原告出具的应收款确认函中,特别用黑体字说明,如账款金额无误应在本函下端“应收款项等确认无误”处签章,如有不符,应在“确认函部分事项有异议”处列明不符金额。后被告回函确认账款金额无误,同时,被告工作人员张启瑜还向原告工作人员承诺将及时支付尾款。但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借故拖延不付,原告出于无奈将本案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云南楚雄诚鑫高温新材料有限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的抗辩。原告围绕诉辩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庭审中进行了质证。原告云南合创科技成果转化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截止2016年4月29日,被告云南楚雄诚鑫高温新材料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款项31500元,至今未支付。对原告云南合创科技成果转化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签订的技术咨询服务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经双方结算后被告云南楚雄诚鑫高温新材料有限公司未支付价款31500元已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云南合创科技成果转化有限公司主张的支付欠款315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云南合创科技成果转化有限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因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逾期付款损失及计算方式,本院支持逾期付款损失自2017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被告云南楚雄诚鑫高温新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云南楚雄诚鑫高温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云南合创科技成果转化有限公司欠款31500元;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自2017年3月21日起按年率6%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4元,由被告云南楚雄诚鑫高温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交纳,款交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树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