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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3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卢咏祥、郭毅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卢咏祥,郭毅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3584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穗盐路雍景豪园御景台30栋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43668036X。法定代表人:冯欣。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锦才,男,汉族,1987年1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原告的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煜,女,汉族,1993年9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系原告的职员。被告:卢咏祥,男,汉族,1979年2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被告:郭毅雯,女,汉族,1979年9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咏祥,本案被告之一。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咏祥、郭毅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6月14日,原告以原、被告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淑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文英 来源:百度搜索“”